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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礼官家居怎么样,成都礼官家居怎么样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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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礼官是什么意思?
  2. 礼馆是什么?
  3. 求“礼官”的解释?
  4. 在明代,如果官员犯了罪,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?

礼官是什么意思?

1、礼官是指在官方仪式和场合担任礼仪职责的官员

2、他们负责协调和组织各种礼仪活动,确保仪式的顺利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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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3、礼官一般由***或官方机构聘请,担任重要场合的主持人,负责安排座次、发放证书、指导礼仪等工作

掌礼仪教化之官。《周礼·春官·序官》:“乃立春官宗伯,使率其属而掌邦礼,以佐王和邦国。礼官之属,大宗伯卿一人,小宗伯中大夫二人。”

《史记·儒林列传》:“其令礼官劝学,讲议洽闻兴礼,以为天下先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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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汉 班固 《两都赋》序:“至於 武 宣 之世,乃崇礼官,考文章。”

礼馆是什么?

礼馆是官署名。

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十二月北洋***设置,直属总统府政事堂,掌理修订民国礼制。设馆长一人,由***卿兼任;副馆长二人,由左丞与右丞兼任;总编纂一人,主任编纂五人,分掌吉、凶、军、宾、嘉五礼的编订;提调一人,帮提调二人;评议员若干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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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“礼官”的解释?

掌礼仪教化之官。《周礼·春官·序官》:“乃立春官宗伯,使率其属而掌邦礼,以佐王和邦国。礼官之属,大宗伯卿一人,小宗伯中大夫二人。”

《史记·儒林列传》:“其令礼官劝学,讲议洽闻兴礼,以为天下先。”

汉 班固 《两都赋》序:“至於 武 宣 之世,乃崇礼官,考文章。”

明代如果官员犯了罪,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?

在明代,如果官员犯罪,百姓并不是非要去拦着所谓的“八府巡按”(即明朝时候的监察御史)的轿子告状。百姓有很多方式可以选择,一种是百姓直接向上级的主管部门“举报”。另一种则是去击打皇宫门前的“登闻鼓”来告状,只是这种方式对告状的类型有限制。另外,还可以制造舆论,引起特殊机构的注意。同时,匿名告状一般不被受理。

一、明代的“***”

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“行政诉讼”制度,普通百姓告发官员,朝廷原则上是不鼓励的。这主要是因为,中国古代依靠的是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来维持秩序。“民告官”等同于“子弑父”。所以在明代之前,百姓检举官吏,先要吃个几十大板!

朱元璋刚登基的时候,为了澄清吏治,对“民告官”放宽了条件。如果遇到官吏贪赃枉法,百姓可以向“监察御史”投递状纸检举。御史接到状纸后,会把案件发回“被告官吏”所属的上一级官府,或者同级的监察部门(按察使司等)进行审理。

另外,洪武年间还规定了,百姓可以直接进京投递状纸,官员们不能阻挡,否则杀无赦。但是到了明朝中后期,这一条基本就作废了。

二、击鼓鸣冤

民间如果想告状,还可以通过“登闻鼓”,直接向皇帝提***讼。明代的皇宫门前设有“登闻鼓”,告状的人可以自行前去击打,有负责的鼓官来问询,并接受状纸。初期时,百姓通过“登闻鼓”告状,朝廷一般第二天就会给出答复。但是成化以后,朝廷吏治败坏,贪官污吏多不胜数,“登闻鼓”告状就没那么容易了!

值得一提的是,敲“登闻鼓”告状有几个限制条件:

明代官员犯罪可由以下途径来检举

第一种是自举,就是官员检举自己的犯罪行为。就像现在的自首一样。在明代,只要犯罪的行为太恶劣,又能积极第处理后事,一般情况下,自举的官员都免除处罚

第二种是告发。

1 通过法定机关监察御史,巡抚,按察司,给事中等部门官员的告发。这些法定机关都有监督检举的职能,所以这也是明代主要检举官员的途径。

2 任何官员只要发现他人有犯罪行为都可以检举,可以上级检举下级,也可以同级相互检举,也可以下级检举上级。

3 皇权控制之下的特务机关东厂,锦衣卫,西厂,内行厂也负责监督官员不法行为。

4 普通百姓有权利告发官员不法行为。例如.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举报十分重视,他赋予民众将贪官污吏“绑缚赴京治罪”的权利。

明代的这些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,法定机关在监督官员不法行为中能发挥主要作用,那么必定吏治清明,社会安定,反之,则会导致贪腐盛行,政治秩序失衡.


在明代,如果官员犯了罪,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?

 

在中国古代的司法体系中,对于官员的犯罪,实际上主要依靠在官僚集团内的“纠举”行为。

在明代,具备这一司法职能的机构是都察院,又被称为“风宪衙门”。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,以及御史,他们都负有纠察百官的责任。实际上,这一监察机构可以上述到汉代,汉代御史的最大特点是位卑权重,权重,保障了这些人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司法程序受到干扰,位卑,则保障了御史有充足的进取心以纠察百官,这样才能真正做到“以小监大”、“以卑督尊”。此外,明朝的通政司之下,还设有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事务,同样对行政体系内的职务犯罪发挥纠察作用。

另外一方面,明代的法律也允许百姓“告奸”。实际上,从明代的律法中,我们并没有看到禁止民告官的律条。当然,属官告上司的司法程序肯定是特殊的,比如诉状需要上奏给皇帝。同样,民告官的话,也可以向巡按御史上诉,这就是所谓拦轿鸣冤了。不过,洪武朝,由于朱元璋主张“重典治吏”,因此对“民告官”的行为还进行鼓励:

前者《大诰》一出,民有从吾命者。惟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,非止害己,害民甚众。其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 其吏,执《大语》赴京面奏。朕嘉其能,赏钞二十锭,三人衣 各二件。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。其陈寿六与免杂役三年。敢有 罗织生事扰害者,族诛。

看起来,他不仅仅同意“民告官”,还支持“民捕官”,他还曾经下令:

 十二部政使及府、州、县,肤尝禁止官吏、皂隶,不许下 乡扰民,其禁止已有年矣。有等贪婪之徒,往往不畏死罪,违 旨下乡,动扰于民。今后敢有如此,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,率 精壮拿赴京来。

今后敢有仍前夺民取***虾鱼器具者,许民人拿赴有司。有 司不理,拿赴京来,议罪枭令,以快吾良民之心。

不过,这样的情况,恐怕也仅仅能出现在洪武一朝。朱元璋一死,人亡政息,这样的法律在实际操作层面,也很难得到贯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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